福州市医保局率先在全省推出居住证持有人参加医保新政

2017-03-08 阅读次数: 3208

         从2月15 日起,我市的居住证持有人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这是我市率先在全省出台的居住证持有人员可参加医疗保险政策。
2016年12月1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意见》明确,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这为市医保局将居住证持有人员纳入到医保范围提供了政策支持,市医保局率先在全省出台居住证持有人员可参加医疗保险的新政,意味着我市把所有的群体都纳入到了医保范围,实现了医保的全民覆盖,推动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已在我市用人单位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学校连续就读的居住证持有人,由所在学校按规定统一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证持有人,不属于上述两类规定的对象,可按自愿原则,在我市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到居住证登记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居住证持有人,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到居住证登记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居住证持有人在户籍地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再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应按规定将其在外统筹区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关系转入我市。
  按规定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停止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在停止签注手续的当年度已缴纳全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居住证持有人,至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已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的,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