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9-03-01 阅读次数: 3484

中心各部、室,各缴存单位,各受托银行:

  根据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西房金发〔2017〕101号)文件精神,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最高额度由75万元调整至65万元。
  二、申请条件中缴存时限由“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调整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三、借款人及配偶出具收入证明问题:
  (一)借款人及配偶在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收入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不再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对借款人或配偶在其他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收入以缴存中心开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不再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三)对借款人的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及个人收入银行流水。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9日起执行(以系统受理时间为准),系统内已受理的贷款按调整前政策审批。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