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房地产商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

2018-05-03 阅读次数: 2580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讯(记者 余亦鹏)近日,南昌市印发《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支持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房。

10个工作日内决定能否公积金贷款

《意见》指出,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录入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贷款的,应说明理由。

在委托贷款业务考核方面,南昌市要求,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在委托贷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职责分工和办理时限。对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各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受理,提高商业贷款部分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衔接效率,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贷款需求。

使用公积金贷款享有同等权利

《意见》要求,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支持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售价以及在价格折扣上区别对待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对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的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者采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等方式,拒绝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房。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房,应享有与一次性付款或者商业贷款等其他付款方式选择房源的同等权利。

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热线投诉

按照《意见》,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严格按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要应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效率。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及时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问题。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要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房屋合同网签业务。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通报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另悉,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