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约定工资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2017-08-07 阅读次数: 2350

短信约定工资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不久前,某科技公司为即将开展的某个重要项目,招聘了一位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工程师刘先生。即将签订劳动合同时,科技公司提供的是一份与其他员工相同的制式合同,上面并未标明具体工资数额。公司人事经理向刘先生表示,出于工资保密的需要,公司会通过短信形式与其确定具体工资,就不在劳动合同上具体标明了。最后,双方在短信中约定了刘先生的月薪标准,双方也很快在那份制式劳动合同上签字。

  刘先生入职后却发现,公司并没有完全按短信中的约定发放工资,几乎每月都要少发1万余元。公司的理由是项目刚刚开展,资金紧张,要等到年底再结清。刘先生十分无奈,但却无法说服公司给他足额发放。这样过了几个月,刘先生终于无法忍受,再次要求公司补发工资无果后,提出辞职,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刘先生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仲裁中,刘先生提供了手机短信,证明双方约定的工资数额与实际发放数额不符。而公司方却解释说,首先,手机短信中的约定只是意向性的,短信不能作数,双方劳动合同中既然没有约定工资数额和工资发放标准,就应以实际支付的工资数额和工资支付方式为准;其次,公司只是把一部分工资留到年底结清,并没打算克扣刘先生的工资。

  但最终,仲裁委并没有采信公司的说法。仲裁委认为,手机短信约定的工资具备法律效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2条规定:“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包括手机短信在内的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因此,由于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先生手机短信证据的虚假性,双方手机短信约定的工资具备法律效力。公司未按短信内容支付工资,擅自变更工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已构成拖欠工资,仲裁委遂裁决支持了刘先生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