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了!新增一项税前扣除项,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宣布

2018-11-15 阅读次数: 2278

重大好消息,要增加一项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宣布,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后又能节省一大笔开支了,还有重磅的减税政策,太赞了……

国家税务总局:新增扣除项,大减税

恭喜,新增一项税前扣除项,又一次大减税,会计和老板快点了解

再减税,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的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有关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对于企业来说能减少一笔开始,对于会计来说工作量也大大减轻了,公告解读:


一、主要内容:


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是参加责任保险的企业出现保单中所列明的事故,需对第三者如损害赔偿责任时,由承保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由于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缴纳的保险费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保险法》也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责任保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告》明确,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执行日期


根据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的原则,《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除了税前扣除,还免征增值税!


又有一个好消息要通知大家了,19开始,对这三种企业将免征3年的增值税,又能节省一大笔开支了,快来看看是哪些企业:


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又一大利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18年11月1日


税前扣除保险费支出还有这些:


五险一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摘自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此类保险费(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财产保险(含责任保险)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适用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摘自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存款保险保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摘自财税〔2016〕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附个税,各保险类税前扣除等政策对比表




这段时间,国家减税政策不断,从增值税税率下调、个税5000元免征额、印花税……等一系列措施,不仅给会计人减少了工作量,也给企业减轻了负担,政策越来越好,希望各位会计人学习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