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2021-09-13 阅读次数: 1167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要求,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组织辖区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五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汇总上报发放情况,确保求职创业补贴发放便利快捷。
    二、严格补贴发放时间。每年9月初至10月中旬,各院校组织毕业生进行求职创业补贴申请。10月下旬至11月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院校申报材料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人社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院校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各院校在11月底前,要将求职创业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及时向辖区院校宣传求职创业补贴政策,掌握辖区院校困难毕业生基本情况,提升求职创业补贴政策覆盖面。各院校要针对毕业学年的毕业生,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宣传,利用橱窗、电子屏、广播、微博、微信、短视频等宣传载体,广泛宣传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申请流程、发放时间等,多渠道公示院校初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结果,确保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四、明晰补贴标准条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院校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落实“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的要求,精准把握补贴对象条件标准,持续为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困难毕业生提供服务,按时将补贴发放到毕业生手中。
    五、摸清补贴对象底数。各院校要认真梳理本院校毕业学年毕业生中定向生、培训生和已享受补贴的人员信息,建立健全享受求职创业补贴人员信息库。定期筛选已享受求职创业补贴且升学的毕业生信息。每年8月份,将本校升学且享受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信息及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及时汇总信息上报。每年9月份,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全区各院校下发已享受求职创业补贴人员信息,进行信息比对,确保从源头上杜绝求职创业补贴重复领取问题发生。
    六、积极推动发放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为困难毕业生发放求职创业补贴,就是帮助困难毕业生解决求职中实际困难、推动尽早实现就业的具体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靠前做工作,按照补贴发放时间节点,适时跟踪辖区院校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推动进程,加强与院校沟通交流,及时掌握院校发放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主动作为,确保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顺利推进。
    七、加强发放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作为促进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举措,纳入毕业生就业工作整体安排,加强工作协调,按时间节点及时足额将求职创业补贴资金拨付到院校,要加大检查督促力度,全力推进求职创业补贴按时发放。教育部门要科学引导院校积极做好求职创业补贴的基础工作,加大对院校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管力度。主动配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工作形成合力,高质量完成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统筹好就业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各院校要进一步提升为毕业生服务的理念,切实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作为院校就业重点工作抓好抓实。对未按规定时间发放求职创业补贴的院校,在年度就业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疑问,请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联系。
 
    联系人:张宝斌  联系电话:0951-50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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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6日